森林草原资源保护“十严禁”
1、严禁在保护区、湿地公园内修建房屋、)乱砍滥伐、毁林毀草开垦、挖根、挖笋、剥树皮;
2、严禁在保护区、湿地公园内砍伐天然林、非法采挖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行为;
3、严禁非法毁林毀草采矿、采石、采沙的行为;
4、严禁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改变林地草地用途的行为;
5、严禁非法经营、加工木材的行为;
6、严禁乱捕滥猎、杀害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;
7、严禁在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林区、草原内种植毒品原植物;
8、严禁在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林区、草原内进行毒品贩卖(、吸食毒品)等违法行为;
9、严禁在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林区、草原内制造、加工毒品;
(10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偷牧,违者进行处罚。